LOGO

LOGO為什麼要買斷?

商標所有權同意書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36-860455-afdc7-201.html

LOGO有所謂的商標法規

設計業法律常識問答

作者/ 黃珊珊議員、吳宜臻律師

2013/08/28

關於著作權的幾個觀念,在於保護作品的原創性 , 「保護表達,但不保護概念」 也就是說,就算概念(idea)模仿他人,只要表達方式不同,並不能算侵權。

侵權條件:
1 接觸過原物件
2 實質上很相似(超過合理引用範圍)
重點在於能夠證明自己是原創者(必須舉證),最好作者自己留有手稿 _以作品的藝術性(創意)的高低,來判斷有無侵犯著作權 ex. 攝影作品。

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創作者,著作人可決定要不具名,人格權不可變更、轉讓、繼承(著作人格權永遠有效不受時間限制例如梵谷的畫不能改為別人的名字)

著作財產權:可出售、轉讓,為出資人享有 。

契約自由:指授權或賣斷的自由
1 專屬授權:只有你一人有此權(獨家),不可轉售他人
2 非專屬授權:不只你享有(非獨家) _ 契約上沒說明的,就是指「不可以」 _非營利事業(ex.教學)用著作權,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 關於商標法的幾個觀念
只要不是有登記,或指定商品類別不同,就不能算侵權
今年開始商標登記除 logo 外,還可以登記聲音、顏色、立體形狀…等能夠辨視品牌的要件
設計重點在於區分商品(商家)來源的目的,旨在不讓人混淆品牌即可

◎ 關於契約的幾個觀念
「承攬契約」: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即給付薪資。 對於一般的承攬工作,為保障承攬人的權益,契約訂得愈詳細愈好,如完成到哪個階段要給付多少錢,以防業主中途喊卡,又不履行契約;但業主隨時喊卡是OK的,只要他按完成進度給付金額。

承攬契約原則上,只要兩人合議即可,契約便算成立,包括口頭承諾,但最好有「傳真簽章回文」等文件證明,最起碼的報價單只要有承辦 人的簽名即可當作契約(證明)使用。

契約必備:
1 工作進度(承攬到完稿,中間需要幾次的比稿…等等)
2 工作完成的認定(每次稿件完成需達到哪種程度,雙方都必須達到共識)
3 應得報酬的計算(第一次初稿出來要給你多少錢、第二次多少錢…改稿、完稿的費用)
4 權利歸屬
5 終止條款(包括違約罰則、可不可以退出、退出的條件…等等)
預防勝於治療,契約訂的愈清楚愈好,防止事後發生糾紛

【法律問題】 Q & A
Q:目前製作網站所使用的圖片與音樂的版權問題?
A:端看所使用的程度而定,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不要用整首)不算侵權。另外,歌曲只要發行超過六個月,即可強制授權,把錢交給著作人團體你就可以用他的歌,現在有一個IFPI的,他們專門在保護這些著作人的著作權。

 
Q: 一般來說,影像工作者或是設計師常會在生活周遭攝影做為取材的來源。當我們在路上拍照時(也就是在在公開的場合拍公開的事),路人通常都會因此被照進畫面中,在這樣的拍攝過程中,如何才能不侵犯他人權益下取景而不會被人以肖像權或是隱私權而被罵或是被要求刪除照片?在這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也不侵犯他人的權益?而當路人認為你侵犯到他時,要求刪除照片,他到底有沒有權利這麼做呢?
A: 基本上,著作人格權屬於被拍者的,而新聞報導屬合理使用,並不包括在內。被拍者除非是明星、公眾人物,否則基本上他無法提出被你拍後會有什麼損害,若他能提得出來,也就能告你了。

 
Q: 有時我們在做設計時,客戶或是老板總是會喜歡說他喜歡什麼樣的感覺,例如什麼牌子的什麼設計…甚至直接拿東西給你參考說他就是要這樣的設計,你照著他給你的東西模仿做出來就好,這樣算不算是侵犯著作權?那責任是誰要負責?是做出來的人?還是要求做出來的人?
A:若只是概念相同而表達方式不同,並不算侵權,但是若照抄只是換顏色,或使用超過合理的範圍就算。若是設計者決定要侵害,就是設計者一人侵權;若是有別人指示(ex.老板),那就是老板和設計者皆侵權,需連帶負賠償責任。

 
Q:我們知道 ” 直接轉載 ” 或是 ” 使用有版權 ” 的圖片是侵權的,這些圖片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不算侵權的?例如:只是使用該圖片的局部 ?以及,面對這種狀況,如果今天他人未經過我的同意使用了我的圖片or照片,是否每張圖片皆受到版權的保護?市面上販賣的所謂 ” 素材 ” 光碟,它的使用權利的規範是怎麼劃分?
A: 圖片有同一性保持權,需保持圖片完整性,不能將之切角截取,這樣反而侵權。素材光碟一般來說是給設計師使用,關於著作權方面,在上面應該會有所標示,基本上是默示的授權給大家使用。

 
Q: 如何跟客戶簽下平等的合約,合格中應該有哪幾點是必備的規定,以避免自己收不到貨款或被莫名的扣款卻提不出有利的條約阻止對方這麼做。
A: 契約必備:
1 工作程度(承攬到完稿,中間需要幾次的比稿…等等)
2 工作完成的認定(每次稿件完成需達到哪種程度,雙方都必須達到共識)
3 應得報酬的計算(第一次初稿出來要給你多少錢、第二次多少錢…改稿、完稿的費用)
4 權利歸屬
5 終止條款(包括違約罰則、可不可以退出、退出的條件…等等)防止收不到款,最重要的是要留有證據,哪怕是電話錄音、傳真、e-mail都行。

 
Q: 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約,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如果客戶賴帳除了和他打官司還有什麼是較利於設計的?
A: 一定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接受承攬

 
Q: 結案後設計師是否可保留設計圖原稿?
A:創作者最好自己留有原始圖稿,否則當你轉讓出去時,是否有默示同意他人修改你圖稿的地方,這是需要釐清的一個地方。賣斷、授權都可,只要在契約上說明清楚即可。

 
Q:如何預防業主盜用提案後不經採用的圖稿?
A:
1 能夠證明自己為原創人
2 證明盜用者有接觸過
3 相似程度超過合理範圍

 
Q:創作非商業動畫影片時,自行配上音樂,請問這樣要支付此音樂的版權費嗎?同此情形,該配上音樂的動畫影片,可以不收費的公開播放(或在網路發表)嗎?
A: 凡要用到整首曲目的,就需要付強制授權的費用。

 
Q:公司員工在公司的業務情形下,所製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屬如何?或有幾種處理情形?再則,公司員工在公司內自行創作的作品(非關公司業務),其著作權認定如何?或有幾種情形?
A: 看是否與公司有所約定,有約定就是公司的,沒有就是你的。自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絕對是屬於你的。

 
Q: 有鑑於交案後,客戶常常跳票或是不付款,但還是持續使用自己交案的作品,令人氣憤!因此本人設想,於接案簽約時明定下列條文: 「著作權說明:本簽單為附條件交易,在委製人對本製作完成物之價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償付之前,製作完成之所有內容之著作權及發表及使用權仍歸屬本公司所有,待本價款付清或票據兌現償付之後,委製人方擁有本製作完成物之使用權!委製人於簽收日(以本公司簽收單為準)起三個月後,本價款若仍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償付,則本交易自動取消,本公司得以著作權法採取法律行動!」請問上列條文是否可行?
A: 著作權法裡並無「使用權」的說法,但可幫忙修改。(可參照黑秀網上的契約範本

 
Q: 關於logo問題,如果幫客戶設計logo圖案,如果發現跟別人的logo有點相似,怎樣定義算模仿呢?就好比現在街上的咖啡店,logo都是用圓形,裡面有圖案的,像starbucks or 西雅圖…等,還有,如果發現logo很像,可是別人先提出商標的申請, 那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A: 若是具有原創性,其實OK的,但若是商標的話,只要不會使人誤認,就沒有商標法的問題,是個別受到保護的。

 
Q: 在自己的網站中放上其他網站的連結,可行嗎?
A: 若是有 ” 版權所有 ” 等字樣的網站,最好先與版主連繫取得同意。有些網站有屬於自己的商標,未經同意放置,將構成侵權;若連結的是別的網站的「完整網頁」,基本上沒問題,只要不要讓人誤認網頁內容是你做的就行了。

 
Q: 比稿時,是否可能簽約保障工作的基本薪資?
A: 基本上不能稱作薪資,因為尚未受雇,我們可以稱之為報酬。比稿時就能夠拿到報酬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法律上其實是有,因為你付出了相當的努力來完成稿件,理應是有所報酬,但通常企業在比稿時,年度契約、費用金額、比稿費用三項是設計師是否同意比稿的要件,在業界會認為比稿是你在為遞約所做的準備,好賺取遞約的機會,是你自己所要付的成本,業主在訂定契約之後才會開始履行報酬。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在尚未簽約之前,若對方有詐欺現象時,導致履約的債務人有去履行一定的債務時,而對方並未有相對的給付(未履約),使你對這個契約的信賴受到損害,在法律上可以受到保護的,但一定是要你信賴這個契約能夠實現才能主張的,而對方真的有詐欺時,但仍需看個案而定。(民法247條)

 
Q:投稿報章雜誌的插畫所有權的權限,屬於作者或報章雜誌一方?
A:不管是投稿或是被採訪,都有一次授權的機會,不影響對其他人對著作財產權行使的影響,除非報章雜誌有著作權的聲明,可能就需要協議,不過通常雜誌都會有聲明凡投稿的都為他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所以當你投稿時,基本上已經同意著作財產權歸他。

 
Q:我所要問的問題是因為前些日子美國有個案子要委託我做,而我在沒有合約之下我就答應了,對方也跟我在網路信件中及電話中達成承諾是 畫完一張立即給錢,結果我不但畫完一張還多畫了四張又加修改費用,一毛錢都不給我…,於是他又打給我跟我說,你的東西現在我不用不完整我無法給你錢。請問律師在這方面我的確做了很大的疏失的就是沒跟他訂好合約就答應,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吃了虧,是否有補救的方式,我可以告他侵占智慧財產權嗎?重點又在於對方是美國亞特蘭大的一家健康食品公司,而我本身是有正職的人,是私底下接的案子,這樣倘若我一說出來是不是自己也站不住腳?
A: 有E-mail(證據)便可告,但在美國打官司很貴,答辯便估價七萬五。另外,私人創作與是否有正職並無關聯。

Q:律師是否會討論到有關稅務的問題?
A: 除非律師有標榜說他可以處理稅務、節稅、單據…等,否則一般在台灣而言,是交由會計師來處理。

Q: 一般小型的設計公司和工作室是否和一般公司在法律上的差別為何?享有的權利有何不同?是否有節稅的方法?
A: 工作室(獨資商號):個人負無限的責任(假設負債,則就要賣了負責人名下所有財產像房子什麼的來抵債)  公司:負有限的責任(賠完資本額後法人宣佈破產即無法律責任,負責人個人不需拍賣個人財產,除非對方簽約時有約定需個人擔保)

 
Q:舉例像是目前契約中常見的’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字樣,可能會導致作者在自己的網站上展示自己設計的成品,反而被客戶控告違約.或者是照著書上相片畫插畫而被控侵犯著作權,這兩個都有實例,但大家並不一定知道。另外像Flash的原始檔問題,還有相片或影片中不小心拍到的路人甲是否有肖像權等等,相信都是設計從業人員該了解的法律問題。
A: 原則上 ” 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 應為無效條款,只是若將「公開展示」的權益授予他人(應為著作財產權裡專屬授權的部分),這樣就算違約。

Q: 著作權與商標法有無屬地問題?
A: 著作權:沒有,隨人隨國籍而定。 商標法:有,所以最好在各國花錢申請。

出處來至於 https://www.heyshow.com/2013/08/28/mobile10122/

Leave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Add Comment *

Name *

Email *